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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防非宣傳月】以案說法第四期:投資者适當性知多少

日期:2020-05-18    來源:金源期貨    作者:金源期貨    點擊量:4068



【以案說法】第四期

投資者适當性知多少




一、 案件還原

原告夏某于2016年9月29日在被告某期貨公司處開設期貨交易賬号。夏某于2016年9月27日風險測評時在“您認為自己能夠承受的最大損失為”問題中選擇“C.30%-50%”,“您的投資經驗可以被概括為”問題中選擇“A.非常豐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經驗的投資者,參與過權證、期貨或者創業闆等高風險産品的交易”。夏某于2016年9月27日通過網絡向某期貨公司申請開戶,公司客服人員通過網絡視頻向夏某提問“請問夏先生您是否認真閱讀并完全理解了《期貨交易風險揭示書》《客服須知》以及《期貨經紀合同》的相關條款呢?”“交易的風險都知道了嗎”,夏某分别回答“閱讀了,也理解了”“知道了”。

被告某期貨公司(甲方)與原告夏某(乙方)通過網絡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合同約定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為乙方進行期貨交易。甲方根據期貨交易規則執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應當對交易結果承擔全部責任。乙方申請實物交割,應符合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規定。乙方申請實物交割的,應當在甲方規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額的交割保證金或者有效的标準倉單等期貨交易所要求的憑證或票據,并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憑證、票據的真實性。超過上述規定的期限,乙方未下達平倉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足額的交割保證金、憑證或票據的,甲方有權在未通知乙方的情況下,對乙方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由此産生的費用和結果由乙方承擔。

開戶時,原告夏某在被告某期貨公司提供的《客戶須知》、《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上簽名。《客戶須知》載明,客戶應當知曉從事期貨交易具有風險,全面評估自身的經濟實力、産品認知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載明,客戶必須認真閱讀并遵守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的業務規則,如果客戶無法滿足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業務規則的要求,客戶所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将可能根據有關規則被強行平倉,客戶必須承擔由此産生的後果。

2017年4月28日,被告某期貨公司客服人員電話聯系原告夏某,告知其持有的案涉1705合約即将到期,如當日不賣出,該合約将被強行平倉。原告夏某遂于當日自行将其持有的案涉玉米澱粉1705合約全部賣出。原告夏某在将其持有的案涉1705合約平倉後,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夏某關于被告某期貨公司應于2017年4月24日之前告知其案涉期貨合約即将到期的主張并無法律依據。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第四條規定,個人客戶持倉不得交割,自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起,交易所對個人客戶交割月份合約的持倉予以強行平倉。原告夏某作為期貨投資者有義務主動了解期貨交易的基本規則和風險,對持有賬戶的交易負責。《證券期貨投資者适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就經營機構應當向普通投資者告知特别的風險點,告知内容應當真實、準确、完整等進行了規定,被告某期貨公司已經履行了期貨交易的風險提示義務及告知義務。原告夏某未能認真閱讀并遵守交易所和期貨公司的業務規則導緻的損失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二、 案例評析

投資者适當性管理是現代金融服務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健全有效的适當性制度,對于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監會發布實施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适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圍繞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産品風險等級、充分揭示風險、提出匹配意見等核心内容,規範落實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适當性義務,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根據《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産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履行特别的注意義務,包括制定專門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關信息,告知特别的風險點,給予普通投資者更多的考慮時間,或者增加回訪頻次等。本案中,被告某期貨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起已在其網站上對案涉合約即将到期進行了多次提醒,客服人員于2017年4月28日通過電話告知原告夏某案涉合約即将到期,電話告知并非唯一的提示途徑,已屬于“給予普通投資者更多的考慮時間”的情形。綜上,法院認為被告某期貨公司已及時進行了風險提示。

在此提醒廣大中小投資者,期貨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專業投資者可直接購買所有産品或服務,不需要進行适當性測評。普通投資者向期貨公司購買産品或服務時,需要提供真實有效的信息,填寫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經營機構根據了解的投資者信息,結合問卷評估結果,對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綜合評估。當投資者信息發生變更影響适當性評級,需及時聯系期貨公司進行辦理。

同時提醒各期貨經營機構,應積極承擔“告知說明義務”和“風險揭示義務”,确保推薦的期貨産品或服務符合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當産品風險等級與投資者風險等級不匹配時,期貨經營機構應當以投資者能夠充分了解的方式向投資者說明産品或服務的運作方式,将最大損失風險以顯著、必要的方式作出特别說明。



——來源:中國期貨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