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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日期:2020-03-17    來源:    作者:    點擊量:11063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55号)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第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易會滿
  2019年6月4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期貨公司經營活動,加強對期貨公司監督管理,保護客戶合法權益,推進期貨市場建設,根據《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設立的期貨公司,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慎經營,防範利益沖突,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
  第四條 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他關聯人不得濫用權利,不得占用期貨公司資産或者挪用客戶資産,不得侵害期貨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按照自律規則對期貨公司實行自律管理。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法對客戶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

  第六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币1億元;
  (二)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少于15人;
  (三)具備任職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
  第七條 期貨公司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和淨資産均不低于人民币1億元;
  (二)淨資産不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有負債低于淨資産的50%,不存在對财務狀況産生重大不确定影響的其他風險;
  (三)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出資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産,且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委托資金、負債資金等入股期貨公司;
  (五)信譽良好、公司治理規範、組織架構清晰、股權結構透明,主營業務性質與期貨公司具有相關性;
  (六)沒有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七)近3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八)未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九)近3年作為公司(含金融機構)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未有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十)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貨公司股權的情形。
  第八條 期貨公司主要股東為自然人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金融資産不低于人民币3000萬元;
  (二)信譽良好,不存在對所投資企業經營失敗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未逾3年的情形。
  間接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自然人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九條 期貨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淨資本不低于人民币5億元;股東不适用淨資本或者類似指标的,淨資産不低于人民币10億元;
  (二)在技術能力、管理服務、人員培訓或營銷渠道等方面具有較強優勢;
  (三)具備對期貨公司持續的資本補充能力,對期貨公司可能發生風險導緻無法正常經營的情況具有妥善處置的能力;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非金融企業入股期貨公司成為主要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相關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關于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有關規定和相關指導意見;
  (二)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主要股東、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為境外股東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的金融機構;
  (二)近3年各項财務指标及監管指标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
  (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期貨法律和監督管理制度,其期貨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并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四)期貨公司外資持股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我國期貨業對外或者對我國香港特别行政區、澳門特别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開放所作的承諾。
  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資。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持股比例合計達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
  期貨公司有關聯關系的股東、一緻行動人持股比例合計達到成為期貨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涉及的非金融企業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發起協議;
  (三)非自然人股東按照其自身決策程序同意出資設立期貨公司的決定文件;
  (四)公司章程草案;
  (五)經營計劃;
  (六)發起人名單及其最近3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财務報告或者個人金融資産證明以及不存在對所投資企業經營失敗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未逾3年的說明;
  (七)拟任用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名單、簡曆、相關任職條件證明和相關資格證書;
  (八)拟訂的期貨業務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
  (九)場地、設備、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十)股權結構及股東間關聯關系、一緻行動人關系的說明;
  (十一)資本補充方案及風險處置預案;
  (十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
  期貨公司單個境外股東的持股比例或者有關聯關系的境外股東合計持股比例達到5%以上的,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境外股東的章程、營業執照或者注冊證書和相關業務資格證書複印件;
  (二)境外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監管機構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機構出具的關于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七)項、第(八)項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說明函。
  存在非金融企業為期貨公司主要股東、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國家關于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有關規定和相關指導意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外資持有股權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彙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按照本辦法設立的期貨公司,可以依法從事商品期貨經紀業務;從事金融期貨經紀、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的,應當取得相應業務資格。從事資産管理業務的,應當依法登記備案。
  期貨公司經批準或者備案可以從事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日前2個月風險監管指标持續符合規定标準;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執行;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四)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符合相關技術規範且運行狀況良好;
  (五)高級管理人員近2年内未受到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六)不存在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七)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八)近2年内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但期貨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比例超過50%,對出現上述情形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負責人已不在公司任職,且已整改完成并經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九)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加蓋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和業務許可證複印件;
  (三)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文件;
  (四)申請日前2個月風險監管報表;
  (五)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報告;
  (六)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運行情況報告,以及信息系統内部審計報告等網絡安全相關材料;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若存在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八)項規定情形的,還應提供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出具的整改驗收合格意見書;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申請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經批準或者備案的其他業務的條件,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一)變更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
  (二)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東的。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期貨公司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應當經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批準。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有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拟變更的股權不存在被凍結等情形;
  (二)期貨公司與股東之間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貨公司不存在為股權受讓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務支持的情形;
  (三)涉及的股東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有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提交下列相關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關于變更股權的決議文件;
  (三)股權轉讓或者變更出資合同,以及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書;
  (四)所涉及股東的基本情況報告、變更後期貨公司股東股權背景情況圖以及期貨公司關于變更後股東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期貨公司是否為股權受讓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務支持的情況說明;
  (五)所涉及股東的股東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做出的相關決議;
  (六)所涉及股東的最近3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财務報告或者個人金融資産證明以及不存在對所投資企業經營失敗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未逾3年的說明;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期貨公司單個境外股東的持股比例或者有關聯關系的境外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申請材料。
  存在非金融企業為期貨公司主要股東、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國家關于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有關規定和相關指導意見要求的其他材料。
  期貨公司發生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股權變更,且股權登記管理未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實施的,應當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下列書面材料:
  (一)變更持有5%以下股權股東情況報告;
  (二)股權受讓方相關背景材料;
  (三)股權背景情況圖;
  (四)股權變更相關文件;
  (五)公司章程、準予變更登記文件、營業執照複印件;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股東應當秉承長期投資理念,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督促期貨公司完善治理結構、風險管理與内部控制制度,實現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拟入股股東應當充分了解期貨公司股東條件、權利和義務,入股期貨公司的程序應當完備合法,不得存在損害期貨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客戶的合法權益以及通過隐瞞等方式規避期貨公司股東資格審批或者監管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股權出讓方在股權轉讓期間,應當支持并配合期貨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在股權轉讓完成前推薦股權受讓方相關人員擔任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期貨公司股東出讓股權依法應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在批準前,股權出讓方應當繼續獨立行使表決權及其他股東權利,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讓渡表決權予股權受讓方。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任職條件。期貨公司應當自完成相關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公司決議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期貨從業資格證書、任職條件證明;
  (五)期貨公司原《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應當妥善處理客戶資産,拟遷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設施應當符合業務需要,并自完成相關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期貨公司在中國證監會不同派出機構轄區變更住所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
  (二)近2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應當向拟遷入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公司決議文件;
  (四)關于客戶資産處理情況,變更後住所和使用的設施符合期貨業務需要的說明;
  (五)變更後住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六)首席風險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關條件的意見;
  (七)期貨公司原《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貨公司在提交備案材料時,應當将備案材料同時抄報拟遷出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設立營業部、分公司等境内分支機構,應當自完成相關工商設立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
  期貨公司設立境内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關規定并有效執行;
  (二)申請日前3個月符合風險監管指标标準;
  (三)符合有關客戶資産保護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四)未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近1年内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具有符合業務發展需要的分支機構設立方案和穩定的經營計劃;
  (六)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設立境内分支機構,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公司決議文件;
  (四)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條件證明;
  (五)分支機構從業人員名冊及期貨從業資格證書;
  (六)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七)首席風險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關條件的意見;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貨公司在提交備案材料時,應當将備案材料同時抄報拟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場所的,應當妥善處理客戶資産,拟遷入的營業場所和拟使用的設施應當滿足業務需要。
  本辦法所稱期貨公司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僅限于在中國證監會同一派出機構轄區内變更營業場所。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終止境内分支機構的,應當先行妥善處理該分支機構客戶資産,結清分支機構業務并終止經營活動,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公司決議文件;
  (三)關于處理分支機構客戶資産、結清期貨業務并終止經營活動情況的說明;
  (四)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的公告證明;
  (五)首席風險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關條件的意見;
  (六)期貨公司分支機構《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貨公司在提交備案材料時,應當将備案材料同時抄報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設立、收購、參股境外經營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應當自公司決議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中國證監會報備:
  (一)申請日前6個月符合風險監管指标标準;
  (二)最近一次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級不低于B類BB級;
  (三)近3年内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近1年未因治理結構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原因被采取監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的情形;
  (四)具有完備的境外機構管理制度,能夠有效隔離風險;
  (五)拟設立、收購或者參股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期貨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監管合作備忘錄;
  (六)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設立、收購、參股境外經營機構,應當自獲得境外有關監管機構核準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境外經營機構的章程;
  (三)境外有關監管機構核準文件;
  (四)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期貨公司變更境外經營機構注冊資本或股權以及終止境外經營機構的,應當自獲得境外有關監管機構核準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最近一年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境外經營機構的财務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申請設立、收購或者參股境外經營機構,應當按照外彙管理部門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期貨公司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申請停業的,應當妥善處理客戶資産,清退或者轉移客戶。
  期貨公司恢複營業的,應當符合期貨公司持續性經營規則。停業期限屆滿後,期貨公司未能恢複營業或者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注銷其期貨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停業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停業決議文件;
  (三)關于處理客戶資産、處置或者清退客戶情況的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條 期貨公司被撤銷所有期貨業務許可的,應當妥善處理客戶資産,結清期貨業務;公司繼續存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名稱、營業範圍和公司章程等工商變更登記,存續公司不得繼續以期貨公司名義從事業務,其名稱中不得有“期貨”或者近似字樣。
  期貨公司解散、破産的,應當先行妥善處理客戶資産,結清業務。
  第三十八條 期貨公司設立、變更、停業、解散、破産、被撤銷期貨業務許可或者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的,期貨公司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第三十九條 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許可證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印制。許可證正本或者副本遺失或者滅失的,期貨公司應當在30個工作日内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聲明作廢,并持登載聲明向中國證監會或期貨公司分支機構所在地派出機構重新申領。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四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明晰職責、強化制衡、加強風險管理的原則,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十一條 期貨公司與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人在業務、人員、資産、财務等方面應當嚴格分開,獨立經營,獨立核算。
  未依法經期貨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任免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非法幹預期貨公司經營管理活動。
  期貨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服務的,不得降低風險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加強關聯交易管理,準确識别關聯方,嚴格落實關聯交易審批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關聯交易情況。
  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他關聯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關于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不得與期貨公司進行不當的關聯交易,不得利用其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力獲取不當利益。
  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應當每年對自身遵守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情況、經營狀況、履行對期貨公司承諾事項和期貨公司章程的情況進行自查自評,每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内将評估報告通過期貨公司報送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四條 期貨公司主要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準确、完整地在3個工作日内通知期貨公司:
  (一)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被凍結或者被強制執行;
  (二)質押或解除質押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三)決定轉讓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四)不能正常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承擔股東義務,可能造成期貨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五)股權變更或者業務範圍、經營管理發生重大變化;
  (六)董事長、總經理或者代為履行相應職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發生變動;
  (七)因國家法律法規、重大政策調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對公司經營管理産生重大不利影響;
  (八)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九)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十)變更名稱;
  (十一)合并、分立或者進行重大資産、債務重組;
  (十二)被采取停業整頓、撤銷、接管、托管等監管措施,或者進入解散、破産、關閉程序;
  (十三)其他可能影響期貨公司股權變更或者持續經營的情形。
  期貨公司主要股東發生前款規定情形的,期貨公司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向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期貨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第一款第(八)項至第(十二)項所列情形的,期貨公司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向中國證監會及住所地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五條 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全體股東或進行公告,并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二)公司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風險監管指标不符合規定标準;
  (四)客戶發生重大透支、穿倉,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
  (五)發生突發事件,對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利益産生或者可能産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其他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的情形。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采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監管措施或者作出行政處罰,期貨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全體股東或進行公告。
  第四十六條 期貨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對職權範圍内的事項進行審議和表決。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期貨公司股東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監事會或監事,切實保障監事會和監事對公司經營情況的知情權。
  期貨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期貨公司的獨立董事不得在期貨公司擔任董事會以外的職務,不得與本期貨公司存在可能妨礙其作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第四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設首席風險官,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首席風險官發現涉嫌占用、挪用客戶保證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可能發生風險的,應當立即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董事會報告。
  期貨公司拟解聘首席風險官的,應當有正當理由,并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期貨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之間不得存在近親屬關系。
  第五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合理設置業務部門及其職能,建立崗位責任制度,不相容崗位應當分離。交易、結算、财務業務應當由不同部門和人員分開辦理。
  期貨公司應當設立風險管理部門或者崗位,管理和控制期貨公司的經營風險。
  期貨公司應當設立合規審查部門或者崗位,審查和稽核期貨公司經營管理的合法合規性。
  第五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并持續完善覆蓋境内外分支機構、子公司及其業務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内部控制體系,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實現風險管理全覆蓋。
  第五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不得将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
  分支機構經營的業務不得超出期貨公司的業務範圍,并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對相關業務的規定。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對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結算、統一風險管理、統一資金調撥、統一财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五十三條 期貨公司設立、收購、參股的境外經營機構發生下列事項的,期貨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
  (一)注冊登記、取得業務資格、設立子公司;
  (二)變更名稱、變更業務範圍以及修改章程重要條款等;
  (三)取得、變更或者注銷交易所、協會等會員資格;
  (四)變更董事長、總經理、合規負責人和風險管理負責人;
  (五)機構或其從業人員受到境外監管機構或交易所的調查、紀律處分或處罰;
  (六)預計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淨資産10%的重大損失;
  (七)與期貨公司及其關聯方發生重大關聯交易;
  (八)按規定應當向境外監管機構報告的重大事項;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内報送設立、收購的境外經營機構的上一月度主要财務數據及業務情況。
  期貨公司應當在每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内報送上一年度境外經營機構經審計的财務報告、審計報告以及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牌情況、業務開展情況、财務狀況、下屬機構以及被境外監管機構采取監管措施或處罰等情況。
  第五十五條 期貨公司可以按照規定,運用自有資金投資于股票、投資基金、債券等金融類資産,與業務相關的股權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但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禁止的業務。


第四章 業務規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并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内部控制、期貨保證金存管等業務制度和流程,有效隔離不同業務之間的風險,确保客戶資産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投資者适當性管理制度,建立執業規範和内部問責機制,了解客戶的經濟實力、專業知識、投資經曆和風險偏好等情況,審慎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與評估結果相适應的産品或者服務。
  期貨公司應當向客戶全面客觀介紹相關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産品或者服務的特征,充分揭示風險,并按照合同的約定,如實向客戶提供相關的資料、信息,不得欺詐或者誤導客戶。
  期貨公司應充分了解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加強對客戶的管理。
  期貨公司應當承擔各項産品和服務的投資者教育義務,保障必要費用和人員配備,将投資者教育納入各業務環節。
  第五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本公司網站、營業場所等公示業務流程。
  期貨公司應當提供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等資料供客戶查閱,并在本公司網站和營業場所提示客戶可以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
  第五十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承擔投資者投訴處理的首要責任,建立、健全客戶投訴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處理流程,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及與客戶的糾紛。
  第六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數據備份制度,對交易、結算、财務等數據進行備份管理。
  期貨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托記錄、交易記錄和與内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隐匿、僞造、篡改或者毀損,除依法接受調查和檢查外,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非法提供給他人。客戶資料保存期限自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第二節 期貨經紀業務

  第六十一條 期貨公司不得接受下列單位和個人的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中國期貨業協會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三)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四)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五)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客戶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期貨公司提出開戶申請,出具合法有效的單位、個人身份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材料,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和材料,承諾資金來源合法,對拟開立的賬戶與其他賬戶存在實際控制關系的,應當在開戶時向期貨公司披露。期貨公司應當及時向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告。
  期貨公司應當充分告知客戶有關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管理的規定,對客戶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申報和變更進行管理。
  第六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開戶信息和資料進行審核。開戶信息和資料不真實、不準确和不完整的,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辦理開戶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期貨公司在為客戶開立期貨經紀賬戶前,應當向客戶出示《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由客戶簽字确認,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期貨經紀合同〉指引》和《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
  第六十五條 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計算機、互聯網等委托方式下達交易指令。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交易指令委托管理制度,并與客戶就委托方式和程序進行約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客戶委托下達交易指令,不得未經客戶委托或者未按客戶委托内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期貨公司從業人員不得私下接受客戶委托進行期貨交易。
  以書面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客戶應當填寫書面交易指令單;以電話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應當同步錄音;以計算機、互聯網等委托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适當方式保存。以互聯網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應當對互聯網交易風險進行特别提示。
  第六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進行客戶交易指令審核。期貨公司應當在傳遞交易指令前對客戶賬戶資金和持倉進行驗證。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傳遞客戶交易指令。
  第六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客戶交易行為管理制度,發現客戶交易指令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出現交易異常的,應當及時向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六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每日結算後為客戶提供交易結算報告,并提示客戶可以通過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進行查詢。客戶應當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方式對交易結算報告内容進行确認。
  客戶對交易結算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内以書面方式提出,期貨公司應當在約定時間内進行核實。客戶未在約定時間内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交易結算報告内容的确認。
  第六十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制定并執行錯單處理業務規則。
  第七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為客戶申請、注銷交易編碼。客戶與期貨公司的委托關系終止的,應當辦理銷戶手續。期貨公司不得将客戶未注銷的資金賬号、交易編碼借給他人使用。
  第七十一條 期貨公司為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提供境内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結算服務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期貨公司可以按照規定委托其他機構或者接受其他機構委托從事中間介紹業務。

第三節 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第七十三條 期貨公司可以依法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接受客戶委托,向客戶提供風險管理顧問、研究分析、交易咨詢等服務。
  第七十四條 期貨公司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服務合同,明确約定服務内容、收費标準及糾紛處理方式等事項。
  第七十五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客戶做出保證其資産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二)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内幕信息為依據向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三)對價格漲跌或者市場走勢做出确定性的判斷;
  (四)利用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期貨投資咨詢活動傳播虛假、誤導性信息;
  (六)以個人名義收取服務報酬;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節 資産管理業務

  第七十六條 期貨公司可以依法從事資産管理業務,接受客戶委托,運用客戶資産進行投資。投資收益由客戶享有,損失由客戶承擔。
  第七十七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産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資産管理合同,通過專門賬戶提供服務。
  第七十八條 期貨公司可以依法從事下列資産管理業務:
  (一)為單一客戶辦理資産管理業務;
  (二)為特定多個客戶辦理資産管理業務。
  第七十九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資産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欺詐手段或者其他不當方式誤導、誘導客戶;
  (二)向客戶做出保證其資産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三)接受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産低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最低限額;
  (四)占用、挪用客戶委托資産;
  (五)以轉移資産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不同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利益;
  (六)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使用客戶資産進行不必要的交易;
  (七)利用管理的客戶資産為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八)利用或協助客戶利用資管賬戶規避期貨交易所限倉管理規定;
  (九)違反投資者适當性要求,通過拆分資産管理産品等方式,向風險承受能力低于産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産管理産品;
  (十)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八十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産管理業務,除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期貨公司從事資産管理業務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 客戶資産保護

  第八十一條 客戶的保證金和委托資産屬于客戶資産,歸客戶所有。客戶資産應當與期貨公司的自有資産相互獨立、分别管理。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資産。期貨公司破産或者清算時,客戶資産不屬于破産财産或者清算财産。
  第八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期貨保證金賬戶。
  期貨公司開立、變更或者撤銷期貨保證金賬戶的,應于當日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備案,并通過規定方式向客戶披露賬戶開立、變更或者撤銷情況。
  第八十三條 客戶應當向期貨公司登記以本人名義開立的用于存取期貨保證金的結算賬戶。
  期貨公司和客戶應當通過備案的期貨保證金賬戶和登記的期貨結算賬戶轉賬存取保證金。
  第八十四條 期貨公司存管的客戶保證金應當全額存放在期貨保證金賬戶和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内,嚴禁在期貨保證金賬戶和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之外存放。
  第八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送信息。
  第八十六條 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未按規定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送信息,被期貨交易所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被中國證監會采取監管措施、處以行政處罰的,期貨公司應當暫停在該存管銀行開立期貨保證金賬戶,并将期貨保證金轉存至其他符合規定的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
  第八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則,繳存結算擔保金,并維持最低數額的結算準備金等專用資金,确保客戶正常交易。
  第八十八條 除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劃轉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客戶保證金。
  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造成保證金不足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墊付,不得占用其他客戶保證金。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信息系統管理

  第八十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具有符合行業标準和自身業務發展需要的信息系統,制定信息技術管理制度,按照規定設置信息技術部門或崗位,保障信息系統安全運行。
  第九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将合規與風險管理貫穿信息技術管理的各個環節,建立相應的審查、測試、監測和應急處置機制。
  第九十一條 期貨公司運用信息系統從事期貨業務活動前,應當進行内部審查,驗證下列事項并建立存檔記錄:
  (一)信息系統的功能設計與技術實現應當遵循業務合規的原則,各項功能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風險管理系統功能完備、權限清晰,能夠正常運行;
  (三)信息系統的安全防護措施能夠保障經營數據和客戶信息的安全、完整;
  (四)期貨公司運行管理能力和信息系統備份能力能夠保障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
  (五)可能影響信息系統運行連續性、合規性、安全性的其他事項。
  第九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獨立于生産環境的專用信息系統開發測試環境,運用信息系統從事期貨業務活動前應當進行測試。
  第九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通過自身具有管理權限的信息系統直接接受客戶交易指令,不得允許或者配合其他機構、個人截取、留存客戶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機構、個人違規提供客戶信息,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期貨公司發現其他機構、個人違規傳輸、轉發、存儲或者使用本公司經營數據和客戶信息的,應當及時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并評估影響範圍、排查洩露途徑。如涉及業務合作機構的,期貨公司應當立即終止與其合作。
  第九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系統安全監測機制,設立監測指标并持續監測重要信息系統的運行狀況。
  期貨公司應當跟蹤監測發現的異常情形,及時處理并定期開展評估分析。
  第九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信息系統安全應急處置和報告機制,及時處置重大異常情況和突發信息安全事件,盡快恢複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期貨交易所報告。
  第九十六條 期貨公司重要信息系統部署以及所承載數據的管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等規定。
  第九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外部接入信息系統管理制度。期貨公司信息系統接入外部信息系統的,應當對接入的外部信息系統開展合規評估、風險評估和技術系統測試,保證接入的外部信息系統的合規性和安全性,并按照期貨交易所、中國期貨業協會的要求報告接入方及接入信息系統情況,不得違規為客戶提供信息系統外部接入服務。
  第九十八條 期貨公司委托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提供信息技術服務,應當建立内部審查、評估和管理機制。期貨公司依法應當承擔的相應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或減輕。
  期貨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九十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報告、月度報告等資料。
  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财務負責人應當對年度報告和月度報告簽署确認意見;監事會或監事應對年度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期貨公司董事應當對年度報告簽署确認意見。
  期貨公司年度報告、月度報告簽字人員應當保證報告内容真實、準确、完整;對報告内容有異議的,應當注明意見和理由。
  第一百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下列機構或者個人,在指定期限内報送與期貨公司經營相關的資料:
  (一)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二)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
  (三)期貨公司控股、參股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四)為期貨公司提供相關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産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
  報送、提供或者披露的資料、信息應當真實、準确、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一百零一條 期貨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期貨公司應當自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開戶情況,并定期報告交易情況。
  第一百零二條 發生下列事項之一的,期貨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
  (一)變更公司名稱、形式、章程;
  (二)同比例增減資;
  (三)變更股權或注冊資本,且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四)變更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營業場所;
  (五)作出終止業務等重大決議;
  (六)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七)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财務狀況或者客戶資産安全等重大事件;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事項涉及期貨公司分支機構的,期貨公司應當同時向分支機構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
  第一百零三條 期貨公司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一百零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公示基本情況、曆史情況、分支機構基本情況、董事及監事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信息、公司股東信息、公司誠信記錄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信息。
  期貨公司公示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在中國證監會有關監管信息系統中進行更新。
  第一百零五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按照規定對期貨公司進行分類監管。
  第一百零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現場檢查。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必要時可以聘請外部專業人士協助檢查。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子公司以及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延伸檢查。
  第一百零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進行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被檢查事項作出解釋、說明;
  (二)查閱、複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三)查詢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客戶資産賬戶;
  (四)檢查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信息系統,調閱交易、結算及财務數據。
  第一百零八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為期貨公司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其聘請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專項審計、評估或者出具法律意見:
  (一)期貨公司年度報告、月度報告或者臨時報告等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違反客戶資産保護、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或者風險監管指标管理規定;
  (三)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期貨公司應當配合中介服務機構工作。
  第一百零九條 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期貨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第一百一十條 期貨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采取監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門或者崗位設置存在較大缺陷,關鍵業務崗位人員缺位或者未履行職責,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
  (二)業務規則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風險管理或者内部控制等存在較大缺陷,經營管理混亂,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或者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三)不符合有關客戶資産保護或者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可能影響客戶資産安全;
  (四)未按規定執行分支機構統一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隐患;
  (五)未按規定實行投資者适當性管理制度,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隐患;
  (六)未按規定委托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中間介紹業務;
  (七)交易、結算或者财務信息系統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關數據失真或者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八)信息系統不符合規定或者未按照規定要求實施信息系統管理,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隐患;
  (九)違規開展關聯交易,可能影響持續經營;
  (十)未按規定實施外部接入信息系統管理,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隐患;
  (十一)未按規定調撥和使用自有資金,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隐患;
  (十二)未按規定從事資産管理業務,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隐患;
  (十三)設立、收購、參股境外經營機構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隐患;
  (十四)未按規定履行對境外經營機構的管理責任,導緻境外經營機構運營不合規或者出現較大風險的;
  (十五)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停業、發生重大風險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治理或者持續經營;
  (十六)存在重大糾紛、仲裁、訴訟,可能影響持續經營;
  (十七)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報送、披露或者報送、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十八)其他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規定或者出現其他經營風險的情形。
  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經營條件的分支機構,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有權依法關閉。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關聯人,為期貨公司提供相關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産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的;
  (二)違規使用委托資金、負債資金等投資入股的;
  (三)股權轉讓過程中,在股權轉讓完成前推薦股權受讓方相關人員擔任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出讓股權依法應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在批準前,讓渡或者變相讓渡表決權予股權受讓方;
  (四)占用期貨公司資産;
  (五)直接任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非法幹預期貨公司經營管理活動;
  (六)股東未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決權;
  (七)報送、提供或者出具的材料、信息或者報告等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八)違規開展關聯交易;
  (九)拒絕或阻礙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調查核實;
  (十)不配合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開展風險處置;
  (十一)其他損害期貨公司及其客戶合法利益,擾亂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因前款情形緻使期貨公司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未經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任何個人或者單位及其關聯人擅自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或者通過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成為期貨公司股東的,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其限期轉讓股權。該股權在轉讓之前,不具有表決權、分紅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接受未辦理開戶手續的單位或者個人委托進行期貨交易,或者将客戶的資金賬号、交易編碼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給予警告,單處或者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處罰:
  (一)未按規定實行投資者适當性管理制度,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二)未按規定将客戶資産與期貨公司自有資産相互獨立、分别管理;
  (三)在期貨保證金賬戶和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之外存放客戶保證金;
  (四)占用客戶保證金;
  (五)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送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六)違反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管理相關規定,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七)未按規定繳存結算擔保金,或者未能維持最低數額的結算準備金等專用資金;
  (八)在傳遞交易指令前未對客戶賬戶資金和持倉進行驗證;
  (九)違反中國證監會有關結算業務管理規定,損害其他期貨公司及其客戶合法權益;
  (十)信息系統不符合規定或者未按照規定要求實施信息系統管理,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期貨市場秩序;
  (十一)未按規定實施外部接入信息系統管理,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期貨市場秩序;
  (十二)違反中國證監會風險監管指标規定;
  (十三)違反規定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或者資産管理業務,情節嚴重的;
  (十四)設立、收購、參股境外經營機構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或者出現嚴重後果的;
  (十五)未按規定履行對境外經營機構的管理責任,導緻境外經營機構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的;
  (十六)違反規定委托或者接受其他機構委托從事中間介紹業務,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十七)違規開展關聯交易,情節嚴重的;
  (十八)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降低風險管理要求,侵害其他客戶合法權益;
  (十九)以合資、合作、聯營方式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将分支機構承包、出租給他人,或者違反分支機構集中統一管理規定;
  (二十)拒不配合、阻礙或者破壞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督管理;
  (二十一)違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處罰:
  (一)發布虛假廣告或者進行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參與期貨交易;
  (二)不按照規定變更或者撤銷期貨保證金賬戶,或者不按照規定方式向客戶披露期貨保證金賬戶信息。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期貨公司因治理結構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未按有關規定履行對子公司的管理職責,導緻子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的,對期貨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處罰。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産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不按照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提供或者出具的材料、報告、意見不完整,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單處或者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未經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任何個人或者單位及其關聯人擅自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或者通過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成為期貨公司股東,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單處或者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 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等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給予警告,單獨或者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單獨或者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規使用委托資金、負債資金等投資入股,情節嚴重的;
  (二)股權轉讓過程中,在股權轉讓完成前推薦股權受讓方相關人員擔任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出讓股權依法應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在批準前,讓渡或者變相讓渡表決權予股權受讓方,情節嚴重的;
  (三)占用期貨公司資産;
  (四)直接任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非法幹預期貨公司經營管理活動,情節嚴重的;
  (五)股東未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決權,情節嚴重的;
  (六)違規開展關聯交易,情節嚴重的;
  (七)其他損害期貨公司及其客戶合法利益,嚴重擾亂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可以從事特定期貨業務。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參與其他交易場所交易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及其他交易場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期貨公司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
  (二)外部接入信息系統,是指通過期貨公司交易信息系統接口或其他信息技術手段接入期貨公司交易信息系統,且期貨公司不具有管理權限的客戶交易系統。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辦法中所稱金融資産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産管理計劃、銀行理财産品、信托計劃、保險産品、期貨權益等。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0月29日發布的《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0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