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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案例精選

日期:2022-11-03    來源:銅冠金源期貨    作者:銅冠金源期貨    點擊量:1387

《刑法》第191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為掩飾、隐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将财産轉移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将資金彙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隐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 肖某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洗錢案

案件審判結果

2019年3月11日,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涉嫌為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犯罪提供資金賬戶,并幫助掩飾、隐瞞共計525382.6元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所得的來源及性質的案件進行宣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1條等規定,判決被告人肖某某犯洗錢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十萬元。

洗錢手法

1.提供銀行賬戶,将犯罪所得資金分散轉出。肖某某作為親密關系人,明知丁某從事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犯罪活動,仍然應其要求提供多個銀行賬戶,協助資金轉移。

2.多次轉賬清洗,協助資金外逃。肖某某參與并協助丁某進行非法資金的櫃台取現、存現、轉賬等交易,後将卡内資金分散轉移至丁某之子李某境外賬戶。

案例二 李某某毒品洗錢案

案件審判結果

2019年8月19日,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涉嫌為毒品犯罪提供資金賬戶,并協助掩飾、隐瞞毒品資金的來源和性質的案件進行宣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1條等規定,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洗錢手法

提供銀行賬戶協助掩飾、隐瞞犯罪所得。李某某在網絡上認識販毒人員李某,并多次在其手中購買毒品用于個人吸食。李某某在明知李某為販毒人員的情況下,應李某要求,仍将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李某用于毒品販賣收付款使用,以協助掩飾、隐瞞毒品犯罪所得。

案例三 陳某受賄洗錢案

案件審判結果

2019年9月26日,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涉嫌為受賄犯罪提供資金賬戶,并幫助掩飾、隐瞞共計150萬元貪污賄賂犯罪所得的來源及性質的案件進行宣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1條等規定,判決被告人陳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八萬元。

洗錢手法

1.利用銀行賬戶、現金交易割裂資金鍊條。原贛州市某區城管局長胡某某要求陳某提供其本人銀行賬号幫胡某某接收一筆100萬元的款項,陳某在明知此款系賄賂款的情況下,仍使用其本人銀行賬戶接受此款轉賬。後胡某某将自己收受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币50萬元現金交給陳某,陳某也依然幫其保管,并存入自己的銀行賬戶。

2.提供銀行賬戶幫助轉移犯罪所得。陳某應胡某某安排,先後将其為胡某某保管在自己銀行賬戶裡的賄賂款轉給多人,以掩飾該犯罪所得的非法性。

案例四 曾某涉黑洗錢案

案件審判結果

2019年11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涉嫌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提供資金賬戶,并幫助掩飾、隐瞞共計3700萬元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得的來源及性質的案件進行宣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1條等規定,判決被告人曾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三百萬元。追繳被告人曾某違法所得人民币十七萬元。

洗錢手法

1.利用公司賬戶轉移犯罪所得。江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明知熊某某從事多種違法犯罪活動,仍應其要求,利用自己公司的賬戶幫助熊某某接收犯罪所得款500萬元。另外,熊某某特意安排朋友陳某某和洪某某合夥成立了江西某某實業有限公司,由熊某某本人實際控制,并由該公司賬戶先後接收犯罪所得款,共計3200萬元。

2.簽訂虛假合同,掩飾犯罪所得。曾某在得知熊某某被立案偵查後,曾某以江西某某公司的名義與南昌某某公司補簽了一份虛假的工程預付款合同,用于掩飾幫助接收犯罪所得款500萬元的事實。此外,江西某某實業有限公司與南昌某某公司簽訂虛假工程施工合同,以掩飾3200萬元巨額資金轉款的非法性。

3.将犯罪所得資金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曾某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所得,仍采取提供、使用江西某某公司及江西某某實業有限公司資金賬戶進行轉賬、提現等手段,幫助熊某某将上述3700萬元巨額犯罪所得款在多個銀行賬戶之間進行頻繁劃轉,以此來模糊資金往來關系,規避監管,逃避打擊。

案例五 邱某某貸款詐騙洗錢案

案件審判結果

2017年12月26日,江西省九江市都昌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涉嫌為貸款詐騙犯罪提供資金賬戶,并幫助掩飾、隐瞞共計713.18萬元貸款詐騙所得的來源及性質的案件進行宣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1條等規定,判決被告人邱某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36萬元。

洗錢手法

利用公司對公賬戶轉移犯罪所得。邱某某弟弟邱某将已經貸款作抵押的房産證,再次以江西某進出口有限公司的名義重複抵押擔保,騙取某銀行貸款。邱某為了騙取這筆貸款,打電話請其哥哥邱某某提供由邱某某單獨出資注冊成立的九江某有限公司對公賬戶,幫助其将此筆貸款轉進轉出。邱某某明知其弟邱某利用非法手段獲取某銀行貸款735萬的情況下,仍然同意利用自己的公司賬戶幫助其弟邱某多次轉入轉出騙貸資金713.18萬元,緻使該筆貸款全部損失。

案例六 占某某金融詐騙洗錢案

案件審判結果

2019年5月13日,江西省上饒市玉山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涉嫌為金融詐騙犯罪提供資金賬戶,并協助掩飾、隐瞞金融詐騙資金的來源和性質的案件進行宣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1條等規定,判決被告人占某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十六萬二千元。

洗錢手法

以刷POS機方式協助他人轉移犯罪所得。占某某無正當理由,協助楊某、劉某二人将騙取的公積金貸款通過其超市的POS機刷卡提現,每筆收取手續費2000元,并将部分騙取的公積金貸款通過銀行轉賬至楊某、劉某指定的賬戶。在一年多的時間裡,占某某用其本人綁定POS機某銀行賬戶共向楊某、劉某指定的銀行賬戶轉賬323.1萬元,占某某收取手續費共計6萬餘元。

文章來源:中國江西網  稿件來源: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